近日,贵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时,被告王某某有违诚信诉讼的原则,故意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2023年5月19日,承办法官向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向贵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各自抚养两个婚生子女。本院在审理案件时,被告王某某为发泄私愤向法庭提交的婚生子宋某杰的户口簿系被告王某某伪造。本院于庭后从贵德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调取了相关户籍信息、户籍证明及变更明细记载王某杰于2016年11月21日变更姓名为宋某杰。经本院从被告王某某处核实,王某某承认其为发泄私愤在庭审中提交了经其本人作假的婚生子宋某杰的户口簿。
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被告王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亵渎了司法权威更严重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人民法院对挑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不诚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律规定,对王某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
法官提醒
打官司要讲究证据,诉讼证据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