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买房,一起筹备未来的家,这原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情,但若最终分开而未能结婚,那么俩人当初一起共同购置的房产又该如何划分?近日,贵德法院受理了一起的马某与李某就因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闹上了法庭。
马某与李某原是男女朋友,于2016年认识了被告李某,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开始同居生活。马某表示,2017年时,他自己单独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房屋,相处几年后,两人因矛盾而分手,但李某却一直霸占马某的房屋不肯搬出,经多次协商无效。李某表示,两人虽然未结婚,但是已按照习俗摆了酒席举办了婚宴。房屋系同居期间购买。如今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并出示相关证据显示李某也为购买房屋支付了10余万元。
经审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承办法官认定,虽然产权证上登记的是马某的名字,但该房屋确实是马某与李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马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排除妨害,于法有据,但前提是要将该房屋进行分割。经调解,马某与李某达成和解,马某同意向李某支付房屋现有价值的50%作为补偿,李某也同意按期搬出房屋。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虽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其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共有关系。在同居关系下,一方也需要承担证明另一方名下的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责任。所以,只要掌握可以证明对争议财产有过出资等可以证明共有人身份的证据,即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依法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