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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谁来管  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
作者:审判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01 11:54:43 打印 字号: | |


 “我被打的不行了,我一定要离婚。”突然传来的哭喊声打破了审判楼的宁静。

近日,贵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马某1(女)称,其与被告马某2经人介绍结婚,结婚十几年年来,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马某2经常不回家,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妻子及小孩不管不顾。被告在2019年11月殴打原告,于2020年10月再次因琐事殴打原告,报警后警察出警才停止殴打行为。被告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殴打行为一次比一次严重,使得原告多次去医院就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

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及实际情况,决定出具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同时对被告给予批评教育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后,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的意愿,分别与马某1、马某2进行沟通、劝说,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针对本案中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的原因对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被告马某2终于意识到自己打人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以及其在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向原告马某1真诚道歉,并承诺在未来的生活中将肩负起家庭的责任,与马某1一起为家庭幸福作出努力。看见马某2的态度及对未来的希望,马某1选择再给被告马某2一次机会,向审判人员道出了其与马某2婚姻生活的不易,也对自己处理家庭关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最终,本案以原告与被告和好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虽然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在所难免,但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者,要认真批评教育,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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