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人民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抚养纠纷案,该案在法官耐心的开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
原告多某与被告才某于2015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2016生育一女。因双方同居后双方性格不合,不能处理家庭矛盾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孩一直由才某父母代养,小孩和其父母感情较深。法官从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以拉家常的方式开始调解,耐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多某表示愿意承担起责任,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共同抚养两个小孩,同时多某对小孩享有探视权,才某有协助义务。至此,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开了双方的心结,化解了双方矛盾,同时也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提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律赋予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止。抚养孩子也要结合双方的生活状况,是否能为孩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提供有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