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贵德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应用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互联网对司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创新在线纠纷调解方式,结合本院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线调解是指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调解系统进行信息沟通,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方式。
第二条 在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
(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三条 在线调解的范围:
(一) 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二)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三) 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纠纷;
(四) 达成散伙协议、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合伙协议纠纷;
(五) 标的额10万元以下、借贷事实清楚的民间借贷纠纷;
(六) 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侵权责任纠纷;
(七) 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合同纠纷;
(八) 其它适宜在线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下列民事纠纷不适宜在线调解:
(一)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三) 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物权确认纠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等确认纠纷;
(四) 其他不适宜在线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及当事人明示不同意调解的以外,立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传网络调解系统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在线调解解决纠纷。
第六条程序的启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提交立案材料时或者立案后单独或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在线调解申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在线调解的,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在线调解程序。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受在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受理在线调解申请。被申请人不接受在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依照线下调解程序办理调解案件。
第八条 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受理法院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主持调解。
第九条 调解员应当将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送达后,调解员征得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调解时间。
第十条 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由调解员签名;由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特邀调解组织印章。
第十二条 调解期限 在线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从调解员收到案件时起算。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忠的签名或者盖章可以采用在线确认或线下签章等方式。
第十四条 在线调解案件实行电子卷宗归档,调解员应当录制在线调解过程,保存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制作在线调解电子卷宗。当事人在调解前提交的纸质诉讼材料一并放入纸质卷宗。
第十五条【附则】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