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便民措施
人民调解员培训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7 15:48:56 打印 字号: | |


     为建立和完善多元化人民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水平,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培训的人民调解员包括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专兼职人员;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特邀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志愿者和矛盾纠纷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 新选、聘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不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不少于5天的集中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天。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学习为主,以会代训、庭审观摩、技能练兵、知识竞赛、考察交流等为辅。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培训应依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教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调解知识、技能为主,兼顾政治理论学习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掌握。国家新颁布的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重大会议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应自颁布或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集中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当地党委政府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新制定的人民调解重要文件,应当自出台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学习。

第五条 县级司法局负责培训辖区内所有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基层司法所可以接受县级司法局委托,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可以重复交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计划,多渠道筹集经费,有步骤、分阶段的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案例分析、庭审观摩、技能练兵、知识竞赛、考察交流等方式开展培训活动。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法院(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制;积极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主动邀请资深法官讲解调解实务。

第八条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中培训,应当邀请对应的行政机关或社(群)团组织工作人员讲授专业、行业知识和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与地方院校建立人民调解合作关系,借助院校师资力量和智力支持,分批培训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组织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真实记录人民调解员培训情况,并将人民调解员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