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参与诉讼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就我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强、富、美高的青藏高原旅游名县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审判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律师调解机构
(三)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工作室经本院和县司法局审核批准设立,悬挂统一标牌。标牌式样由本院和县司法局统一设计、制作。
(四)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将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等工作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由区司法局统筹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需要,统一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派驻律师。
三、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五)律师调解案件来源。律师调解案件主要来源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分流;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平台分派。
(六)律师调解案件范围。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协调的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
2、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3、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5、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6、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7、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8、抗诉、再审案件;
9、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行调解: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追索物业费的物业合同纠纷;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
4、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合同纠纷;
5、诉讼标的额在30万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6、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其他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
(八)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当场委托驻法院值班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通过司法网络服务平台委派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调解。
(九)律师调解工作程序。律师调解包括启动、调解、调解终结等程序。
1、调解启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律师调解和适用先行调解的,应当主动引导,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律师事务所或者驻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进行调解,并制作移送清单,移交案卷相关材料。委派调解案件统一编立“诉前调”案号。诉讼服务中心应建立专门台帐,全面记录案号、纠纷类型、收案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及数量、调解员姓名、调解结果、退还日期等内容,委托律师调解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申请的区别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选选择。
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到移送调解案件后,应当及时安排目录库中的律师开展调解工作。
2、调解人员选定。当事人可以在律师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律师调解员,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本院或律师调解工作室指定。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律师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律师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律师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律师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律师调解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到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开始调解工作;三次以上无法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应在2日内将案件退回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诉讼服务中心收到律师调解员退回的案件后,应于3个工作日登记立案。
3、调解期限。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
4、调解场所。律师调解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或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视频网络调解。
5、调解要求。律师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接受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告知相关事项。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的事项和调解情况等,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本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在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6、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本院移送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专用章;当事人要求本院司法确认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及时立案,并排速调法官应依法出具司法确认书。
(2)本院委托调解的诉讼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本院;本院相关庭室应依法作出撤诉或出具调解书等处理。
(3)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调解律师应引导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可以申请仲裁确认或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5)经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督促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负担。
7、调解不成的处理。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本院移送的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移交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2)本委托调解的诉讼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后移交原承办部门,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政府部门等移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等机构。
(4)律师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在案件结案后应及时整理材料,交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归档。
8、调解终结。经律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程序终结。
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其他不宜调解情形的,应及时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应就每一调解案件填写《调解案件结案表》,载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按案件来源移交本院,并整理归档。
(十)律师调解无争议事实确定。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无争议事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十一)律师调解员回避。具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接受调解的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诉讼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或者仲裁的代理人,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四、附则
(十二)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本院院长办公会。
(十三)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