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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6 11:10:42 打印 字号: | |

贵德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全面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限缩审委会案件讨论范围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一、专业法官会议性质与职责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为案件审理中合议庭理解和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讨论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分析等与审判业务有关问题的审判咨询机构。

第二条  贵德法院设立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和刑事法官专业会议,各专业或者关联专业领域的案件可以提交相应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本专业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

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范围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以下案件:

1、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3、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4、其他具有特殊情形,须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三、专业法官会议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分别由相应审判领域的庭长、副庭长、资深法官等组成。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资深法官由各业务部门推荐,应当具有多年审判工作经历并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项的提请和审查

第六条  案件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提出申请,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决定。

第七条  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须查明案件事实,并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提交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列明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其他事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之前,承办部门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应当将法律适用问题先行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或专业法官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专业法官会议议案、议事程序

第九条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主管副院长主持召开,副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当由专业法官会议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并签到,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1、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事项承办人;

2、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部门负责人;

3、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表达意见或提供说明,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是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是讨论案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合议庭汇报;

2、审判庭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3、成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成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5、主持人主持表决;

6、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专业法官会议决定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参照适用以上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案件或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为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合议庭应当复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经复议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该意见即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不同意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将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一并提交判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案件情况,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承办部门办理基本情况等,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文件、案卷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情况应当全程记录,形成会议记录,经会议参加人审阅并签字确认后归入案件副卷存档。

六、履职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成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直接审理案件,除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外,依法履职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依法履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过问、插手成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和审理案件的,依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成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损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成员良好声誉,并对相关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成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直接审理案件,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相关审判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复印、摘抄和外传。如确系工作需要对外提供的,须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对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委员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情况、各成员发表意见的内容、案件处理的分歧意见和向上级法院、有关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与其他政法部门交换意见情况,要严格保密、严禁外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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