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全面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性质与职责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构,履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实施审判管理的宏观指导职能。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2、结合本院和本地区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3、监督指导本院和辖区法院审判工作;
4、制定本辖区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
5、分析研判本院和辖区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实施审判管理;
6、研究发布本辖区参考性案例;
7、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
2、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5、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6、拟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7、其他具有特殊情形,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三、审判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主要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资深法官等组成。资深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内享有和履行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据审判委员会授权,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工作职责有:
1、办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及有关事项的审核、登记和排期;
2、整理、发送会议材料,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3、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并存档;
4、办理审判业务部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5、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四、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提请和审查
第六条 凡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合议庭应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批表》或拟出事项审议报告书后报审管办,审管办审核后提出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同意后经院长批准方可召开审委会,合议庭在审委会召开前应按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数提交需讨论决定案件或事项的书面报告打印件,并同时提交电子版报告交至审管办。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合议庭或承办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提议事项、委员组成等提前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报院长批准。当事人申请委员回避的,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委员回避应当提出理由和依据,由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对申请回避的审查决定,合议庭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入卷。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拟作出裁判的内容以及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
第十条 积极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审理案件。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院长可以亲自或指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1、在全国或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其他有必要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审理案件,按合议庭规则行使审判权,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直接签发。合议庭分歧意见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审判长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当指定副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并签到,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报审管办。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
1、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事项承办人;
2、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部门负责人;
3、拟再审案件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庭负责人;
4、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表达意见或提供说明,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抗诉案件或与检察工作相关事项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其指派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委员表决前可以发表意见,并应记录在卷。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合议庭汇报;
2、审判庭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3、审判庭主管副院长补充说明情况 ;
4、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5、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6、主持人主持表决;
7、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参照适用以上程序。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或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案件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案件情况,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承办部门办理基本情况等,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文件、案卷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第十九条 审委会记录由相关案件书记员负责记录,并及时整理后抄送审委会办公室备案。会议记录应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签名确认后入卷存档。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审判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审判庭或部门。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以外,依法向社会公开。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明确载入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于结案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审判管理部门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督办、检查落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送审判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审判委员会决定要求的,及时结项。不符合决定要求的,及时向院长报告。
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在法院内部通报审判委员会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并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六、履职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或直接审理案件,除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外,依法履职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第二十四条 委员依法履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审理案件的,依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损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委员良好声誉,并对相关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或直接审理案件,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社会关注、影响较大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审判工作重要事项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旁听。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录音录像制度,经保密处理后封存备查。审判委员会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督办、回复、落实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留痕。
七、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对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相关审判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复印、摘抄和外传。如确系工作需要对外提供的,须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对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委员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各委员发表意见的内容、案件处理的分歧意见和向上级法院、有关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与其他政法部门交换意见情况,要严格保密、严禁外泄。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记录属机密文件,只有因工作需要,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审判人员方可查阅,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