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现将《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贵德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0日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执行工作绩效,更好地对执行局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惩办法,是对执行局各部门的执行工作质量、工作效率、队伍建设等进行量化评估和综合评价的考核机制。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奖优罚劣,有利于提高工作质效和调动法官、执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性为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执行局各执行小组、指挥中心、打击拒执罪庭。
第五条 考核包括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二章加减分
第六条 为考核对象首先设定100的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奖惩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增减分数,然后确定分数和考核名次。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的录入、发布实行日常评查和年终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日常评查中每发现一起应录入而未录入的案件,扣1分;年终普查时每发现一起应录入而未录入 案件扣2分/件,没有按审批手续屏蔽而屏蔽的扣2分/件,应屏蔽没屏蔽的扣1分/件。
第八条 “大头贴”“小公告”的公示实行日常评查和年终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日常评查中每发现一起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案件扣2分/件;年终普查时每发现一起应发布而未发布的案件扣2分/件。
第九条 认真落实市法院“六必做”要求和最高法院“终本”案件结案标准,并实行日常评查和年终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日常评查中发现有违反“六必做”要求的,每发现一起违反“六必做”案件扣3分;年终普查时每发现一起违反“六必做案件扣3分。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每出现一起“超六”案件,扣2分;每发现一起不当“终本”案件,扣2分。
第十一条 案件不按照上级法院规定的流程节点办案的,每违反一处扣0. 5分。
第十二条 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执行案件采取拘留措施1人次加3分,每个执行组每月新立的自诉加公诉案件,不得少于4件(含实际判处刑罚1件),每少立案一件扣2分,增加一件加2分,公诉和自诉案件每判决1件加5分。
第十三条 全年实际执结率达到50%为基本标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实际执结、终结执行结案一件加1分,终本、执保、执异、复议案件结案一件加0.5分,年底实际执结率、信访结案率达不到上级法院要求的扣10分。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卷宗被评查为不合格的,每件扣10分。
第十五条 切实提高司法网络拍卖率和成交率,做到“应拍尽拍”,司法网络拍卖率和成交率综合排序,前两名的执行组分别加1分、0.5分,后两名的执行组分别扣1分、0.5分。未按规定进行合议的,每件扣2分。
第十六条 涉执信访案件,因承办人自身原因造成当事人及案外人上访的,县级一次扣1分;市级一次扣2分;省级一次扣3分;进京一次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 0分。一年内信访案件超过5件(不含5件)的,不再分派新案件。
第十七条 上级法院、有关部门、院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由指挥中心统一办理。执行指挥中心每办结一起信访案件加3分。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统一调动执行力量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第十九条 及时发放案款,并做好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原则上执行案款到账后7日内发放完毕,无正当理由超期限发放执行款的扣5分。
第二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瞒报、漏报、虚报相关数据的扣1分。不积极报送有关材料造成工作延误被领导批评的扣2分。
第二十一条 做好值班、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司法统计等工作,被上级法院通报一次扣2分。
第二十二条 被上级法院发回重新审查或改判的,扣1分。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执行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淡话的,分别扣1分、2分、3分、5分;受到警告以上党政纪处分的,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
第二十五条 宣传稿件被市级、省级、国家级纸质媒体采用,每篇分别加1分、2分、3分;宣传稿件被市级、省级、国家级网络媒体采用,每篇加0.2分、0.3分、0.5分。为市法院提供素材,该素材经加工后被上述媒体采用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第二十六条 信息被市级、省级、国家级信息载体采纳,每篇分加1分、2分、3分。
第二十七条 调研成果被市级、省级、国家级报刊采用,每篇加2分、3分、5分;向市法院提供调研素材,市法院与提供调研素材法院共同调研后在上述载体发表的,按照上述标准加分;向市法院提供调研素材,市法院独立调研后在上述载体发表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计分办法
1、上述考核分值汇总后,按乘以10%作为基础分。
工作量积分实际执结、终结执行结案每件加1分,终本、执保、执异案件结案每件加0.3分。
执行案件每月10件,奖励积分3分。超过10件,每增加1件追加奖励积分1分;超过15件的,每增加1件,追加奖励积分1.5分;超过20件的,每增加1件,追加奖励积分3分。
2、办案标兵的评选
评选办案标兵人选按工作量积分和奖励积分之和,月度、季度、半年、年度业绩前两名的执行干警授予“办案标兵”称号。对执行质效有突出贡献的可直接授予办案标兵称号,不受办案标兵2名限制。
3、办案标兵的奖励
月办案标兵,奖励办案奖金200元。
季办案标兵,奖励办案奖金400元。
半年办案标兵,奖励办案奖金600元。
年办案标兵,每人奖励办案奖金1000元。
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市月办案标兵的,每次奖励办案奖金300元;评选为全市季办案标兵的,每次奖励办案奖金500元;评选为全市半年办案标兵的,每次奖励办案奖金700元;评选为全市年办案标兵的,每次奖励办案奖金1100元。
以上奖励累计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执行法官业绩,执行庭业绩实行月通报制度,执行庭办案法官的平均值为本庭业绩。
个人表彰奖励与惩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档案,作为评优、评先、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惩处办法
执行人员在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2、5项以外,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1、年底实际执结率达不到上级法院要求的;
2、有错案问责案件或因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3、因工作过错(故意或过失)引发当事人投诉并造成舆情负面影响的;
4、因工作失误引起当事人上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每周零结案人员(无存案或存案在法定执限1/3以内除外)主动向主管院长说明情况,报审管办备案;
6、一个月内零结案的;
7、因工作不力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考评最后一名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分值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统计,由院审管办、监察室负责审核。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