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改进执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法、规范、文明、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执行工作,树立法院执行人员的良好形象,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案纪律
1.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收到后必须进行审查,不能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进行审查。
2.杜绝不执行、无正当理由延期执行或超期执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
3.严禁为片面追求结案而滥用终本程序,而将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一终了事”,导致案件涉及的财产长期滞留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得到及时处置。
4.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要尽快采取执行措施,避免错过最佳执行时机给申请人造成损害。
5.对执行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新审查后再次提起复议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及时纠正。
二、工作纪律
6.执行人员外出执行时必须2人以上携带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配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执行经过并及时留存保管。
7.外出办案时要按季节统一着装,佩戴法徽,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与威严(特殊情况除外)。
8.对上级法院出台的制度规定、交办的工作,应认真遵守、及时落实,不得违反、推诿。要求统计的数据要准确上报,督办的案件要按要求处理并给予回复。办理完毕后或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以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9.禁止工作时间及执行公务期间饮酒,禁止携带警械、机密文件和案件卷宗饮酒。
10.禁止穿着制服或驾驶警车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禁止参加有损法院形象和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11. 禁止泄露工作秘密。
三、廉政纪律
12.禁止在执行公务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让当事人承担应由法院承担的办案费用。
13.接待当事人,必须在指定接待地点进行,禁止在私人场所和娱乐场所等地方接待当事人。
14.禁止以案谋私、权钱交易、对当事人勒拿卡要、刁难当事人。
15.不得有其他违反审判、工作和廉政纪律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要求,将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