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执行案件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执行管理机制,确保执行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执行一庭案件流程管理
一、案件受理
1、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应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审查立案资料;
(2)协助局长确定合议庭和案件承办法官;
(3)案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4)案件移送执行二庭;
2、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3日内退回立案庭处理。
二、执行审查
3、执行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局长、主管院长不同意合议庭决议时,合议庭应予以复议。复议维持原决议的,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重大事项包括:
(1)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
(2)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3)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4)多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分配的方案。
(5)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公开督促被执行人名单。
(7)案件的中止、终结执行。
(8)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9)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
(10)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决定、裁定提出监督意见。
(11)异议、复议案件以及变更执行法院的案件。
(12)指令下级法院纠正或要求限期执行的案件。
(13)其它需要评议的重要事项。
4、一般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由执行一庭审查后报局长审批;重大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一庭审查,逐级审报主管院长审批。
5、审计、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事项由执行一庭审查,报局长审批。
6、中止、终结、恢复执行等由执行一庭审查,逐级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7、搜查、悬赏、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执行一庭审查,逐级报院长审批。
8、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和拍卖提出异议,由执行一庭组织中介机构和当事人进行听证。中介机构不适合履行评估、拍卖事项的,逐级报主管副院长审批,重新选定中介机构。
9、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执行主体变更、追加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后,应作出书面审查报告,提交合议庭评议,并逐级报请主管副院长审批。
10、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经审查立案的移送执行一庭办理。
11、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执行主体变更、追加案件,执行一庭应在7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1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送达异议人及相关当事人。
12、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一庭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恢复执行。
1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立案庭立案后转执行一庭审查。
三、执行监督
14、对执行案件的期限进行预警通报,对执行期限的报延等实行流程监督。
15、对下列案件予以重点监督:
(1)上级法院及有关机关批转的执行案件;
(2)本院领导批示督办的执行案件;
(3)群众反映强烈和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
(4)下级法院的重点执行案件;
(5)其他需要监督的案件。
16、对下列案件,可以决定提级执行或与基层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1)立案后六个月未执结,当事人反映强烈且有执行条件的,在上级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执结的案件;
(2)受地方和有关部门干扰的案件;
(3)上级有关机关督办,仍未执结的案件;
(4)多个法院执行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发生争议的案件;
(5)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协调执行,或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或交叉执行的案件。
执行二庭案件流程管理
一、案件受理
1、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2、对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的,可依法逐级报请院长批准后对其进行搜查。
二、财产调查
3、对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其资产去向不明,可通过强制审计查清财产状况。
4、可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和调查核实财产状况。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5、按照本院《债务人名录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形式进行财产核查,对财产举报人、知情人可按比例给予奖励。
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7、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执行措施
8、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9、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10、向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自行调取的资料应当审核。遇取证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取证。
11、在收到执行一庭调查、委托审计、控制财产措施等决定后15日内完成调查、委托审计、控制财产措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应移送执行一庭决定。审计的时间不计入上述15日期限之内。
12、监督中介机构实施公开拍卖。当中介机构不适合履行拍卖事项移送执行一庭审查。
13、被执行财产变卖由执行一庭审查后,组织变卖活动,发出变卖公告,在指定场所组织变卖。
14、对无法拍卖、变卖的财产,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将其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拒绝接收和管理的,则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并记录在案。
15、承办法官在收到拍卖款后,应在5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于15日内向买受人办理移交标的物手续。
16、执行到案的款项和标的物应在15日内发还、移交权利人。
四、执行审查
17、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审查程序、举证义务通知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要求异议人在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18、应在接到执行异议及证据材料3日内,填写《执行异议案件移送表》,并将与异议相关的材料移送执行一庭进行审查。
19、异议审查期间,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草拟裁定书、决定书、命令书后移送执行一庭审查,逐级报院长审批。
20、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21、认为案件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在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移送执行一庭审查。
22、案件应执行中止、终结的,提出书面意见,移送执行一庭审查。
23、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及控制后7日内提出财产的处分方案,经执行一庭审查后,10日内按处分方案完成财物分配。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延长至15日内完成。
24、办理转交执行款物手续、计算扣缴申请执行费。
五、执行结案
25、承办法官负责案件的排期及流程,并将执行情况及时输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不能按阶段完成执行内容的,应书面报局领导。
26、执行案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内填写《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移送执行一庭审查,逐级报主管院长审批。
27、案件报结应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等结案材料,经执行一庭审查后结案归档,同时向立案庭、研究室报送结案报告。
28、本规定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