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哪些文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定主要有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调解协议确认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裁定等。
2.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3.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5.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
7.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8.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9.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完成某种行为。
二、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财产刑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 申请执行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申请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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