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作为债权人到法院打官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有可能转移、藏匿财产,造成您最后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后果。因此,法院建议您: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避免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如存款、房产等)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如果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权利,否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由您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1、申请财产保全,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您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同时按照一定比例预交申请费(您胜诉后,该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如您不按要求提供担保并预交申请费,您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您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起诉,过期不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由您赔偿。
3、法院根据您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如存款、房产等)采取了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这些强制措施将自动解除。为使您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您必须向法院提出续冻结或者续封的申请,否则,因超期导致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而造成的损失,由您承担。
4、您提出续冻或者续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该案件在一审诉讼期间(判决生效前),申请向案件主审法官提出;案件在二审诉讼期间(上诉卷送交至中级人民法院后),申请一般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时间紧迫、情况紧急时,也可以向一审案件主审法官提出;案件在执行期间(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向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提出。如因您不按以上规定提出续冻或者续封申请,导致法院做出的强制措施因超期而自动解除,后果由您自负。
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宣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