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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郝志斌、邓华玮、于九和等人行贿受贿一案
作者:金永霞、孔顺茜  发布时间:2018-02-09 09:44:13 打印 字号: | |
  今天贵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郝志斌、邓华玮、张弘、于永进犯受贿罪于九和犯行贿罪一案。被告人郝志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邓华玮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弘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于永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于九和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郝志斌、邓华玮、张弘、于永进退交的赃款29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向被告人郝志斌、于永进继续追缴所分赃款差额2万元,追缴后上缴国库。50余名群众代表参加了旁听。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于九和经人介绍以炒股合伙人陈同荣盗其股票交易账户一事,向时任西宁市城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的被告人邓华玮、时任城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的被告人郝志斌咨询相关情况,并商定于九和向城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报案。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于九和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报案侦查,该案的具体承办人为时任城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民警的被告人张弘。该案侦查期间,于九和先后多次采取请客等手段,请托邓华玮、郝志斌、张弘等人为其在返还涉案款物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多次承诺追回损失后,可获得“感谢费”。2015 年4月1日该案移送至城西区检察院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陈同荣涉嫌盗窃的数额为286 万元,2015 年5月15日,案件承办人邓华玮在退回补充侦查函中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股票账户进行追缴并尽快返还给于九和,后郝志斌、张弘在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于2015 年6 月1日、6 月2日分别从陈同荣妻子张巧云建设银行扣押1003万元至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中国银行专用账户中。之后于九和表示给郝志斌、张弘、邓华玮等人300 万元感谢费(其中包括给相关单位的“赞助款”)。2015 年6 月 10日,城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将扣押的1003 万元以转账的形式返还给于九和建行卡,当日于九和、郝志斌、张弘、邓华玮先后来到建设银行城北支行营业厅,欲将300 万元“感谢费”提现并交给邓华玮、郝志斌、张弘,因没有提前预约而未能提现,于是于九和将300 万元“感谢费”转入邓华玮名下的建行卡后郝志斌、邓华玮、张弘商议拿出30万元以“赞助款”的名义给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刑警大队于永进。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志斌、邓华玮、张弘、于永进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坏,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综上所述,法院根据被告人郝志斌、邓华玮、张弘、于永进、于九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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