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本应是喜气祥和,全家团聚的日子,但是对刘某、赵某两家来说2013年春节却是不同寻常、让人悲痛欲绝的日子。
2013年春节大年初二,汽车站职工刘某、赵某在值班时误饮门卫周某拿来的一瓶药酒,酒后刘某、赵某出现呕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乌头碱”中毒死亡。9月2日受害人刘某的配偶王某、赵某的配偶郭某分别将周某告上法庭。11月20日、25日贵德县法院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周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64843.46元,判决周某赔偿郭某各项经济损失159843.46元。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周某却未积极履行确定的义务,王某、郭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年龄较大,无固定职业,无收入来源且常年多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执行能力。执行人员只能另找突破口,周某有三个子女,执行人员多次找周某子女商量,希望子女帮助解决这两个执行案件,最终子女们表示只能最多给每家2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某、郭某在丈夫去世后失去了家庭的顶梁柱,虽然县汽车站已给每家10万元,但是要让她们放弃剩余案款也很难。执行人员反复研究解决方案,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困难的情况,动用执行救助基金,每家救助1万元,最终申请执行人王某、郭某同意周某给付每家2万元,执行救助1万元,王某、郭某放弃剩余案款的追偿,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