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诉讼风险预告书
为使当事人对案件的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现将诉讼的风险及其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3、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原告起诉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问的最后六个月内,应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风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举证或者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举证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式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如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以上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
5、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时,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6、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以至支付诉讼费的风险。
7、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8、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9、执行财产举证不能的风险。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和财产清单或线索,或不能提供准确有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相关证据,将承担执行不能或不能及时执行的风险。
10、当事人对意外风险负协助调查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