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仅供被告用)
( )贵法字第 号
本院已受理 诉你 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 份,副本 份),移交本院立案庭。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公民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庭审、将依法缺席开庭审判。
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