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通知书 (仅供原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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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诉 , 一案,经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或第二百条的再审条件),应准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现通知你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同时向你交待以下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提供证据、进行反诉,请求调解的权利。
三、对请求的财物有申请保全措施的权利,但必须提供担保;
四、你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庭审,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0 年 月 日
注:如不按期定额交纳诉讼费用,即按不予受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