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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01-23 09:24:38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要从安检门通过,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将枪支、弹药、刀具、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法庭。

 

    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活动,不准进入办公区和在楼内大声喧哗。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旁听的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五、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贵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