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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贵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2 09:47:1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发挥和提高聘用人员工技能,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和本院工作实际需要,按一定程序招聘的从事审判、执行和其他司法行政辅助性工作的书记员、法警、文印员、驾驶员及勤杂人员等。

招聘和录用

    第三条  本院因工作需要聘用书记员或其他辅助人员,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由办公室负责招聘、审查并提出择优录用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临时录用。

    第四条  招聘人员需按一定程序进行。聘用书记员、法警应进行公开报名、业务技能考试、面试、政审后择优录用。聘用人员的面试在院领导的参与下进行,行政辅助聘用人员根据所需岗位进行相应的技术和专业知识测试后录用。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所从事岗位必备的学历、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及上岗证书、证件。

    第六条  聘用人员录用后,由办公室根据院党组的决定统一调配。

    第七条 办公室对聘用人员在试用一个月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同时承担合同确定的义务。

     第八条  对聘用人员逐年签订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确需留用的,经考核后每年初续签劳动合同。

管理和考勤

    第九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部门负责管理的原则,谁使用、谁负责。

    第十条  纪检室制定聘用人员考勤报告表,由纪检室主任负责考勤。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部门领导一天以内请假的批准权不得连续使用。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准予休假、病假、婚假、产假以及事假,一天以上的均应报纪检室审批备案。

考核与检查

    第十三条  工作任务考核。聘用人员必须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不得拖延拒绝;所做的工作必须符合相关要求、规定和标准。

    各部门应按聘用人员工作性质量化或细化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考核。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作息、请休假、集体活动和学习制度;从事审判、执行工作辅助性工作的聘用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着装、仪表、记录、装订案卷、归档和行车及安全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办案纪律考核。聘用人员在配合办案中,应当与审判、执行人员同等遵守办案纪律,不得泄露审判机密,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钱物等。

   第十六条  办公室每年底对全院聘用人员工作进行实绩考核。经考核对工作表现不佳,业绩平平或考核不称职、有严重违纪的予以解聘;对工作中表现和业绩突出,以及对法院工作有重要贡献的,给予一定表彰或奖励。

培训与轮岗

    第十七条  根据聘用人员工作的性质,由相关的业务部门或综合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和与其工作相关的执法执纪、保密、行车及安全等知识的教育。

    第十八条  办公室适时组织进行业务或其他方面知识的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庭室申请和主管院长的要求,对聘用人员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合理配备人力资源。

辞退和解聘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违反办案纪律,泄露审判机密或丢失案卷,按受当事人宴请或钱物的;

    2、不服从领导管理,对交办的工作拒绝或拖延办理,造成整体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月内迟到、早退五次以上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违反本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法院声誉的;

    7、因触犯《刑法》或《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8、其他应予以辞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辞退聘用人员,需由所在部门提出辞退报告,经主管院长同意,由办公室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辞退通知应提前三十日向聘用人员下达,各部门负责人监督做好工作的移交。

  辞退或解聘聘用法警,由法警大队负责收回警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解聘,并监督办理相关手续。

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工资以本地区临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连续称职的,适当增加工资。

    第二十五条  本地区临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改变,以新的标准为基数。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工资按月给付,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当月工资。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法定休假日或婚丧假、产假期间,足月足额发放工资。聘用人员请事假,按天扣除相应工资。

    第二十八条  聘用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加班工作,由部门领导给予调休。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必须的制服、标志和办公用品由本院购置,办公室负责统一配发。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停发聘用工资。

    第三十一条 聘用人员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一日者,扣发三日工资,月内累计旷工四日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14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贵德县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