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文印室工作管理,及时、高质量地完成诉讼文书和公文的打印、复印任务,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机关工作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文印室工作是本院公文和法律文书形成的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公文和法律文书本身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第二条 文印室工作隶属办公室管理,本院其他各部门有协助、配合的职责。
第三条 文印室应遵循准确、规范、清晰、整洁、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送件
(一)本院所有法律文书、公文等材料,一律由承办人员自行录入电脑,通过网络系统或u盘,传输到文印室印刷。
(二)由承办人员自行录入电脑的法律文书和公文,传输前必须认真核对,没有差错。
(三)由文印室印刷的法律文书和公文一律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格式排版。
(四)送文印室的文稿,字迹、标点符号必须清楚,审批手续应齐全。
(五)文印室要认真做好打印材料的送件登记工作。
第五条 文印室承接本院各部门法律文书及其他公文材料印制任务,印制原则上做到随到随印,遇文印室工作繁忙时,按先后顺序印制,特殊情况优先安排急件印制,急件由院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文印室材料印制完毕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领取,领取要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材料印制完毕,发现错误,需要重印或改动重印的,造成一体机版纸浪费的,文印室要分清责任做好登记,再次印制要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文印室负责各类材料的排版工作,其中公文按公文标准版式排版印发;法律文书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大标题用二号华文中宋加粗,小标题用初号黑体加粗,案号用三号仿宋,正文用三号仿宋。
第九条 复印
(一)复印的材料应是急用、量少、不便打印的文书、表格及其他文件和证据材料等。
(二)本院复印材料一律填写复印申请单,由各部门领导审签,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把关后方可复印。
(三)原则上禁止复印外单位材料,案卷等不便于法院以外确需复印的材料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印。
(四)复印机由文印室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文印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将打印文稿丢失、损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
(二)打印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吸烟、会客,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爱护设备,经常保养,注意节约,避免浪费。
(四)发现文稿有不当之处,可以主动提出建议,不准擅自改动文稿。
(五)及时添置打印所需的材料,保证适量库存。
(六)销毁作废的印刷品按保密相关规定办理。
(七)文印室工作人员应注意节约纸张,尽量双面打印、复印。
(八)文印室工作人员应注意文件材料备份保存,备份要求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备份要做好登记,每月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一次,备份磁盘由机要秘书保管,必要时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