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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作者:贵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2 09:43:0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的应用和管理,确保计算机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我院实际,特制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本院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应用和操作

   (一)非经计算机专门使用人员同意或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更改、拷贝计算机上的数据、文件资料及配置。

   (二)不得在计算机上操作、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向计算机上拷入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来源不明的软件。

     第四条  计算机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凡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信息的计算机,都是涉密计算机,必须由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二)涉密计算机硬件不得互换使用,应用软件不得拷贝到其他计算机上运行。

   (三)不得将计算机软件设备以及外设配置设备外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  责任规定

(一)办公室是本院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计算机的技术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其他各庭室根据本庭室的职能职责,按照计算机管理部门和审判流程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各使用庭室不得自行拆卸、修配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严禁私拆封条、私自安装调制解调器、光驱、软驱等电脑配件。

第六条  计算机机房管理

(一)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心脏部位放有多台重要设备,办公室负责机房的安全管理和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二)除网管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必须由网管人员陪同。

(三)机房内严禁带入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严禁吸烟和吃喝食物。

(四)计算机及机房应经常清扫、保持清洁,防止静电和灰尘对计算机造成危害。

(五)离开机房必须关机并切断电源。否则造成计算机损坏责任人必须照价赔偿。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141起执行。

责任编辑:贵德县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