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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作者:贵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1 16:35:23 打印 字号: | |

为推行执行案件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执行管理机制,确保执行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

1、立案庭负责立案的审判员收到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于当日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的裁判文书原件、身份证明,填写执行财产举证表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庭长审批,立案后移送司法统计人员将案件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2、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执行的审查,实行合议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

3、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应在当日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审查立案资料;

2)局长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3)内勤将案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4、执行人员在3日内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5、对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的,由院长批准后对其进行搜查。

二、执行审查

6、执行局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3)多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分配的方案。

4)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5)公开督促被执行人名单。

6)案件的中止、终结执行。

7)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8)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

9)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7、对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由执行局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8、审计、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事项由执行局审查后按规定办理。

9、中止、终结、恢复执行等由执行局审查,报主管院长审批。

10、搜查、悬赏、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执行局审查,报院长审批。

11、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和拍卖提出异议,由执行局组织中介机构和当事人进行听证。中介机构不适合履行评估、拍卖事项的,报主管院长审批,重新选定中介机构。

12、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后,应作出书面审查报告,提交合议庭评议,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13、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由执行局负责审查。

14、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局应在7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1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送达异议人及相关当事人。

1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审查程序、举证义务通知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要求异议人在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16、应在接到执行异议及证据材料3日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17、异议审查期间,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草拟裁定书、决定书、命令书后报院长审批。

18、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19、认为案件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在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由执行局审查。

20、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及控制后,7日内提出财产的处分方案,10日内按处分方案完成财物分配。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延长至15日内完成。

21、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局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恢复执行。

2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立案庭立案后转执行局审查。

23、办理转交执行款物手续、计算扣缴申请执行费。

三、财产调查

24、对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其资产去向不明,可通过强制审计查清财产状况。

25、可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和调查核实财产状况。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6、按照本院《债务人名录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形式进行财产核查,对财产举报人、知情人可按比例给予奖励。

27、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28、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四、执行措施

29、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30、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31、向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自行调取的资料应当审核。遇取证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取证。

32、监督中介机构实施公开拍卖。

33、被执行财产变卖由执行局审查后,组织变卖活动,发出变卖公告,在指定场所组织变卖。

     34、对无法拍卖、变卖的财产,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将其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拒绝接收和管理的,则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并记录在案。

35、承办法官在收到拍卖款后,应在5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于15日内向买受人办理移交标的物手续。

36、执行到案的款项和标的物应在15日内发还、移交权利人。

 五、执行监督

37、对执行案件的期限进行预警通报,对执行期限的报延等实行流程监督。

38、对下列案件予以重点监督:

1)上级法院及有关机关批转的执行案件;

2)本院领导批示督办的执行案件;

3)群众反映强烈和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

4)其他需要监督的案件。

六、执行结案

39、承办法官负责案件的排期及流程,并将执行情况及时输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不能按阶段完成执行内容的,应书面报局长。

40、执行案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内填写《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报院长审批。

41、案件报结应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等结案材料结案归档,同时向立案庭报送结案信息。

七、归档

42.内勤应当在案件审结后10日内整理卷宗,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经评查合格的案卷,3日内移送档案室装订、归档;不合格的案卷退回执行局补正,执行局在3日内补正完毕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复查,验收合格后移送档案室装订、归档。移送卷宗应办理交接手续。

八、附则
      43.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按《贵德县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44.本规定于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施行。

责任编辑:贵德县人民法院办公室